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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对去年备受社会关注的茅台酒专卖店制作销售假茅台酒案作出一审宣判,该专卖店经营者罗某谦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查获的茅台酒和生产原料都是假货
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30号国酒茅台专卖店是梅州市唯一一个茅台酒专卖店,十几年来生意一直很好。2008年11月,该专卖店法人代表罗某某将国酒茅台专卖店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罗某谦,同时将梅江区东郊芹洋村5间店铺仓库(以下简称“芹洋仓库”)交由罗某谦使用。2012年,罗某谦通过拍卖取得了梅县区南口镇荷泗1间房屋的产权,并作为仓库(以下简称“荷泗仓库”)。2009年开始,罗某谦为了赚取更大利润,从网上购买了茅台酒的假空瓶、包装盒、瓶盖、正背面标签贴纸、布条等全套包装材料,分别放置于芹洋仓库和荷泗仓库,并进行生产假茅台酒。
2016年3月27日至30日,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先后对罗某谦的芹洋仓库和荷泗仓库进行查封、搜查,查获50年、30年、15年贵州茅台酒一批(价值人民币达148万多元);灌装机、包装机、水泵、喷码机等生产工具一批;茅台酒的空瓶、包装盒、瓶盖、正背面标签贴纸、布条等茅台酒生产材料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酒及生产原材料不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利用专卖店声誉制假卖假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谦为牟取私利,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利用低档酒经过调制,伪造成高档茅台酒系列,生产了193瓶各种系列茅台酒,货值达148万多元,并企图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罗某谦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制假卖假,严重损坏了社会经济的诚信体制,社会影响恶劣,对其行为应予严惩。
综上,梅江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罗某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来源: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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